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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炒股网 IPO项目违规,两家头部券商领罚单!
发布日期:2024-07-27 14:18    点击次数:89

近日配资炒股网,深交所披露多则罚单,均与IPO中的违规事项有关。

其中,发行人和券商、会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悉数被罚。涉及的券商主要包括中信证券(600030)和招商证券(600999),前者被书面警示,后者被通报批评。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深交所对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晶宇环境”)开出“资格罚”罚单,这是深市注册制下首单对IPO项目发行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的纪律处分。

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

2023年2月,深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中,要求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大智源”)说明2019年、2020年与方大集团(000055)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并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2023年7月,方大智源回复并列表披露了相应的关联交易情况。中信证券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并称已执行了相应的核查程序。

实际上,方大智源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的工作底稿上,方大智源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科创源软件有限公司与方大集团存在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并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2023年9月,中信证券向深交所提交了说明,对上述遗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说明。

深交所认为,中信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执业规范要求,对方大智源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交易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最终,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要求其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两位保荐代表人也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与此同时,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未充分核查方大智源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专业意见不审慎,被书面警示。两位签字律师和三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方大智源也因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被通报批评。

“IPO禁入”三年

同一日,深交所对晶宇环境IPO项目开出“资格罚”罚单,发行人及多名“关键少数”责任人、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和多名签字人员也被罚。

据深交所披露的罚单显示,晶宇环境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对赌协议及影响,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形;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说明与主要关联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入股股东的实际出资来源,关于运营服务业务相关审核问询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现场督导过程中,晶宇环境未按照督导组的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材料。

深交所认为,晶宇环境实际控制人肖龙博、陆魁,董事王丙锋,监事夏俊方,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存在刻意隐瞒。同时,晶宇环境及相关责任人隐瞒对赌协议、抽屉协议多个重要事项,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符合相关规定的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最终,深交所对晶宇环境给予三年不接受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公开谴责的处分。实际控制人肖龙博、陆魁,董事王丙锋,监事夏俊方也被公开谴责。

与此同时,三家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也因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上述违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悉数被罚。其中,招商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三位签字律师被通报批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书面警示。

据了解,本次深交所对晶宇环境开出的“资格罚”罚单,为深市注册制下首单对IPO项目发行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的纪律处分。并且,深交所先是对晶宇环境进行了现场检查,次月该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了IPO。

持续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曾提到,要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申报即担责”,监管持续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仅就保荐券商而言,除上述提到的中信证券和招商证券,今年以来,沪深交易所已对海通证券(600837)、国投证券、浙商证券(601878)、第一创业(002797)等券商开出罚单。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其中再次强调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现场督导力度。

在具体规则方面,沪深交易所均提到,明确“一督到底”。遏制“一督就撤”现象,强化严监管警示震慑,明确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对现场督导项目保荐的,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

与此同时,将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并强化现场督导与自律监管有效衔接。其中配资炒股网,沪深交易所提到,配套规则明确了从重处理情形,强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阻碍、逃避本所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的,交易所可以给予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